请终结此案给老百姓一个正常的生活【网页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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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中央政法委依法终结桂林市政法委(2016)市政法字52涉法涉诉案件。给老百姓一个正常的生产生活!
我是广西全州县庙头镇宜湘河村委大西洲村民胡继亿,长期在广东做工。
事实和证据
2004年12月全州县庙头镇国土所所长唐建春接受****违法批地813平方米给我村******员胡纯阳建猪场围墙(其目的是圈占耕地,因为猪场自建成后根本没养猪),在明知发生纠纷时不予纠正(因我亲身经历当年大女儿的名字和户口本有一字不同,请求派出所改正数次去所长都不同意改,后送几百元礼品才改成),致使我的财产(长26米高2米的护坡)和出入道路被损毁和霸占(证据1)。
我得知后于2005年1月从广东回全州县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国土局姑息养奸于。直到我2006年7月第6次回全州近俩个月我和小孩并睡在国土局门口时将近开学时才将证撤销(证据2) 。
撤销证近俩年后国土局没有履职拆除违法建筑返还我的财产和道路,向国土局提出申请遭扯皮推诿,向法院起诉,上诉,申诉一二审判决书和再审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再审驳回通知书都对我主要诉讼请求拆除违法建筑返还财产一字未提(证据3)。一二审判决书恢复护坡原状的请求以不是国土所违法批地直接造成和经济损失请求属越期提供(导致越期提供的原因是举证通知书存在 瑕疵原被告的举证日期连律师都分不清楚 )被驳回(证据4)。一审主审法官陈广桓还毁灭了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的取证申请书。
后经我举报、上访等,得到国土局的答复案件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给我一份(2008)全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和(2009)全执字第08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证据5)。多次询问法院负责人都以我不是案件相对人遭推诿和恐吓(证据6)。
向各级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申诉遭推诿,向各级法院、检察院举报杳无音信要么被遭推诿。
2014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编号20140325000019),更讽刺的是一审、二审判决书和中院、高院不予立案通知书拆除违法建筑返还财产请求一字未提,并且中院、高院不予立案通知书连一二审判决书的案号都分不清,4月29日居然得到最高法的回复是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再审。
向最高检申诉以是最高法网上回复我的是一句话而不是判决书不予受理 。
2014年和2016年向住广西中央巡视组和最高法及最高检提交的材料不知去向(证据 7)。
2015年9月进京上访,全州县政法委才正式受理我与全州县国土局行政赔偿一案,可法定期限后不给我处理意见书,数次打电话及从广东回全州都遭到扯皮推诿。我于2016年4月带小孩准备到北京天安门广场烧法律文书时及市政法委投诉,县政法委书记李光强和副书记王奇文才答应给我处理意见书,5月2日收到执法监督组主任谭镇林给的答复意见书(证据8)违背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及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处理意见要求,老百姓合法合理主要请求一:因国土局违法行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以一审(2008)全行初字第23号判决书、二审(2009)桂市行终字第9号判决书、(2009)桂市行审字第2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和(2011)桂行审字第120号驳回再审通知书为依据不予处理,可是一、二审判决书及不予立案和驳回再审通知书存在枉法裁判和严重瑕疵。二:请求判令县国土局要求县法院依法执行(2008)全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拆除被执行人******员胡纯阳的违法建筑返还我的财产(砌护坡的石头),恢复原状的请求,政法委没依法监督法院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只监督法院拆除我房屋门前护坡上的围墙,致使我的财产权属不清,不依法监督法院依法执行全部违法建筑,对我很不公平,因为被执行人其他围墙及2010年又故意违法在靠围墙边建起房屋严重影响我的出行和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安全隐患。县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公的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包庇违法行政、拖延履责、枉法裁判、拖延不公正执行裁判文书的权钱交易****分子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并纵容被执行人共产党员胡纯阳无法无天当村霸 ,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的形象。
我对该意见不服向桂林市政法委申请复查纠正此案,可是桂林市政法委盘顺华以不是处理意见书为由没有将此案进行复查,而又将我的案件材料转到全州县政法委(证据9)。多次询问又遭到前任和现任政法委的人员扯皮推诿,亲自从广东回广西要求见现任书记蒙新宇和副书记王建国及联系电话又被拒绝(证据10)。为此我向市、自治区政法委申请监督和人民网市、区领导留言监督此案,可是又没有得到处理。三月份去北京上访在永州市车站遭到政法委副书记王建国的领队截访,两会结束后我带被子和锅到全州县政法委王建国书记才让执法监督科主任将市政法委转 (2016)市政法字52号信访案件 材料给他看,并答复我了解案件清楚后给我处理意见,可是几个月又没有音讯。
2017年6月向桂林市政法委纪委举报(证据11)又没有得到回复,8月3日从广东到市政法委核实信件去向和处理意见,可工作人员赵小海以纪检组长廖永梅休假及改革为由没给确切答复并要求我给一份书面材料转交领导(证据12)。在我的要求下才给我纪检组长的电话号码,多次打电话总是无人接听或者是通话中,9月14终于接通可是得到廖组长的回复是这几个月在外出差不清楚。多次打电话给王建国书记得到回复正在开会,9月底我发信息给王建国书记(内容是:王书记我是胡继亿,你要推到什么时候才能处理我的案件,难道非要逼我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上烧法律文书才肯罢休呢?) 没有得到回复反而惊动广东本地公安要求我去做笔录。
临近十九大王建国书记才将我的案件汇报给政法委蒙新宇书记并动用镇、村 各级负责人到我的工作地劝我别上访。答应过十九大后再组织县国土局和法院开协调会。可是十一份回广西一个多月全州县政法委为了****分子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没有按中办和国办及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的意见要求依法监督全州县法院执行 (2008)全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拆除违法建筑返还财产和道路,及按《国家赔偿法》来纠正(2008)全行初第23号行政判决书。反而指使镇和村委干部做胡纯阳的工作由政府出资给胡纯阳将建在我财产(护坡长26米,高2米)上的****行政 行为所造成的违法建筑移到护坡脚边再砌围墙。而我要求返还财产和经济损失的请求不按《国家赔偿法》来解决。我多次要求政法委给我一个处理意见书尽快申请复查和 终结此案 恢复我的正常生产 生活秩序。又遭到蒙书记和王书记的推诿。
向市政法委纪检组举报和市纪委的举报信(证据13)到现在又遭扯皮推诿。
为此案件我从广东工作地往返广西50多次,耽误500多天,给我和小孩身心健康、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和影响,并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已失业想回家发展农业,可是房屋无路出入,下雨房屋的水无法排出,2010年村道铺水泥路和2011年田园化修路由于此路段存在纠纷无法铺水泥路(证据14)。在家亲属及自己遭到各种手段的报复和恐吓。
全州县政法委的前任和现任主要领导妄议中央、妨碍司法公正包庇****分子的行为,以及上级政法及纪委部门的监督形同虚设,简直是中国政法界和纪委最大的耻辱以及抹黑党中央。
现特向社会各界 求助和关注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请求上级监督并提级异地审查或复查。尽快终结此案。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维护党中央和法律的尊严,还无辜受害老百姓一个公道,别让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成 为空话。
此致 附证据材料 14份 以上详细证据材料请在天涯社区百姓声音版《广西全州县惊现戴钢帽的人》搜索或者在天涯社区无辜冤民相册查看 。
举报人: 胡继亿
2017年12 月 11日
联系电话:13727756585
这是桂林市政法委的信访单
证据1:这就是侵财,霸道和堵死房屋排水口的违法建筑。
我是广西全州县庙头镇宜湘河村委大西洲村民胡继亿,长期在广东做工。
事实和证据
2004年12月全州县庙头镇国土所所长唐建春接受****违法批地813平方米给我村******员胡纯阳建猪场围墙(其目的是圈占耕地,因为猪场自建成后根本没养猪),在明知发生纠纷时不予纠正(因我亲身经历当年大女儿的名字和户口本有一字不同,请求派出所改正数次去所长都不同意改,后送几百元礼品才改成),致使我的财产(长26米高2米的护坡)和出入道路被损毁和霸占(证据1)。
我得知后于2005年1月从广东回全州县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国土局姑息养奸于。直到我2006年7月第6次回全州近俩个月我和小孩并睡在国土局门口时将近开学时才将证撤销(证据2) 。
撤销证近俩年后国土局没有履职拆除违法建筑返还我的财产和道路,向国土局提出申请遭扯皮推诿,向法院起诉,上诉,申诉一二审判决书和再审不予立案通知书及再审驳回通知书都对我主要诉讼请求拆除违法建筑返还财产一字未提(证据3)。一二审判决书恢复护坡原状的请求以不是国土所违法批地直接造成和经济损失请求属越期提供(导致越期提供的原因是举证通知书存在 瑕疵原被告的举证日期连律师都分不清楚 )被驳回(证据4)。一审主审法官陈广桓还毁灭了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的取证申请书。
后经我举报、上访等,得到国土局的答复案件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给我一份(2008)全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和(2009)全执字第08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证据5)。多次询问法院负责人都以我不是案件相对人遭推诿和恐吓(证据6)。
向各级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申诉遭推诿,向各级法院、检察院举报杳无音信要么被遭推诿。
2014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编号20140325000019),更讽刺的是一审、二审判决书和中院、高院不予立案通知书拆除违法建筑返还财产请求一字未提,并且中院、高院不予立案通知书连一二审判决书的案号都分不清,4月29日居然得到最高法的回复是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再审。
向最高检申诉以是最高法网上回复我的是一句话而不是判决书不予受理 。
2014年和2016年向住广西中央巡视组和最高法及最高检提交的材料不知去向(证据 7)。
2015年9月进京上访,全州县政法委才正式受理我与全州县国土局行政赔偿一案,可法定期限后不给我处理意见书,数次打电话及从广东回全州都遭到扯皮推诿。我于2016年4月带小孩准备到北京天安门广场烧法律文书时及市政法委投诉,县政法委书记李光强和副书记王奇文才答应给我处理意见书,5月2日收到执法监督组主任谭镇林给的答复意见书(证据8)违背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及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处理意见要求,老百姓合法合理主要请求一:因国土局违法行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以一审(2008)全行初字第23号判决书、二审(2009)桂市行终字第9号判决书、(2009)桂市行审字第2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和(2011)桂行审字第120号驳回再审通知书为依据不予处理,可是一、二审判决书及不予立案和驳回再审通知书存在枉法裁判和严重瑕疵。二:请求判令县国土局要求县法院依法执行(2008)全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拆除被执行人******员胡纯阳的违法建筑返还我的财产(砌护坡的石头),恢复原状的请求,政法委没依法监督法院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只监督法院拆除我房屋门前护坡上的围墙,致使我的财产权属不清,不依法监督法院依法执行全部违法建筑,对我很不公平,因为被执行人其他围墙及2010年又故意违法在靠围墙边建起房屋严重影响我的出行和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安全隐患。县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公的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包庇违法行政、拖延履责、枉法裁判、拖延不公正执行裁判文书的权钱交易****分子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并纵容被执行人共产党员胡纯阳无法无天当村霸 ,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的形象。
我对该意见不服向桂林市政法委申请复查纠正此案,可是桂林市政法委盘顺华以不是处理意见书为由没有将此案进行复查,而又将我的案件材料转到全州县政法委(证据9)。多次询问又遭到前任和现任政法委的人员扯皮推诿,亲自从广东回广西要求见现任书记蒙新宇和副书记王建国及联系电话又被拒绝(证据10)。为此我向市、自治区政法委申请监督和人民网市、区领导留言监督此案,可是又没有得到处理。三月份去北京上访在永州市车站遭到政法委副书记王建国的领队截访,两会结束后我带被子和锅到全州县政法委王建国书记才让执法监督科主任将市政法委转 (2016)市政法字52号信访案件 材料给他看,并答复我了解案件清楚后给我处理意见,可是几个月又没有音讯。
2017年6月向桂林市政法委纪委举报(证据11)又没有得到回复,8月3日从广东到市政法委核实信件去向和处理意见,可工作人员赵小海以纪检组长廖永梅休假及改革为由没给确切答复并要求我给一份书面材料转交领导(证据12)。在我的要求下才给我纪检组长的电话号码,多次打电话总是无人接听或者是通话中,9月14终于接通可是得到廖组长的回复是这几个月在外出差不清楚。多次打电话给王建国书记得到回复正在开会,9月底我发信息给王建国书记(内容是:王书记我是胡继亿,你要推到什么时候才能处理我的案件,难道非要逼我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上烧法律文书才肯罢休呢?) 没有得到回复反而惊动广东本地公安要求我去做笔录。
临近十九大王建国书记才将我的案件汇报给政法委蒙新宇书记并动用镇、村 各级负责人到我的工作地劝我别上访。答应过十九大后再组织县国土局和法院开协调会。可是十一份回广西一个多月全州县政法委为了****分子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没有按中办和国办及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的意见要求依法监督全州县法院执行 (2008)全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拆除违法建筑返还财产和道路,及按《国家赔偿法》来纠正(2008)全行初第23号行政判决书。反而指使镇和村委干部做胡纯阳的工作由政府出资给胡纯阳将建在我财产(护坡长26米,高2米)上的****行政 行为所造成的违法建筑移到护坡脚边再砌围墙。而我要求返还财产和经济损失的请求不按《国家赔偿法》来解决。我多次要求政法委给我一个处理意见书尽快申请复查和 终结此案 恢复我的正常生产 生活秩序。又遭到蒙书记和王书记的推诿。
向市政法委纪检组举报和市纪委的举报信(证据13)到现在又遭扯皮推诿。
为此案件我从广东工作地往返广西50多次,耽误500多天,给我和小孩身心健康、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和影响,并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已失业想回家发展农业,可是房屋无路出入,下雨房屋的水无法排出,2010年村道铺水泥路和2011年田园化修路由于此路段存在纠纷无法铺水泥路(证据14)。在家亲属及自己遭到各种手段的报复和恐吓。
全州县政法委的前任和现任主要领导妄议中央、妨碍司法公正包庇****分子的行为,以及上级政法及纪委部门的监督形同虚设,简直是中国政法界和纪委最大的耻辱以及抹黑党中央。
现特向社会各界 求助和关注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请求上级监督并提级异地审查或复查。尽快终结此案。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维护党中央和法律的尊严,还无辜受害老百姓一个公道,别让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成 为空话。
此致 附证据材料 14份 以上详细证据材料请在天涯社区百姓声音版《广西全州县惊现戴钢帽的人》搜索或者在天涯社区无辜冤民相册查看 。
举报人: 胡继亿
2017年12 月 11日
联系电话:13727756585
这是桂林市政法委的信访单
证据1:这就是侵财,霸道和堵死房屋排水口的违法建筑。
作者:无辜冤民 回复时间:2017-12-17 11:11:07
请中央政法委依法终结桂林市政法委(2016)市政法字52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给老百姓一个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依法不能公正调解、判决、改判、再审、抗诉、又无法得到审查、复查、终结的行政赔偿案件,且又不能依法执行违法行政所造成的侵财又霸道及堵死房屋排水口的违法建筑。
作者:ty_小白486 回复时间:2017-12-19 23:17:19
以土地换和平,老白姓只有拿生命换尊严!
作者:ty_雨飞飞496 回复时间:2017-12-31 09:40:57
违法批地?就算没有审批手续人家房子都能建,举报了都说封顶了就不管了!还是想想其他的吧比如多赚钱,然后送礼
作者:ty_绿豆冰沙 回复时间:2018-01-04 08:53:38
专治软骨症,腐骨症,贪骨症的绝世良药:毛
作者:ty_绿豆冰沙 回复时间:2018-01-04 10:05:28
****妇女案为什么当地只关两小时禁闭就放了?是当地****吗?还是这****妇女的人有背景?详情可搜网络公开曝光blog,博客等。
真稀有!^_^1
真稀有!^_^1
作者:反腐得人心 回复时间:2018-01-05 22:23:44
和我家一样啊心
作者:无辜冤民 回复时间:2018-01-15 15:43:00
艰难的维权之路,给我们带来的是无尽的伤痛和损失,问题拖得越久,****就很严重,我们维权的决心越坚决,正义总能战胜邪恶,胜利是属于善良的人们,违法者必将受到惩罚。
作者:无辜冤民 回复时间:2018-01-16 15:24:39
依法得不到公正调解、判决、改判、再审、抗诉、复查、审查、终结,举报、上访等且又不能依法执行的****案件。是法律法规存在缺陷还是****重灾区?期待全国人大、最高法、最高检、中央政法委和中纪委给一个说法!
作者:四海盟约2018 回复时间:2018-01-16 18:17:44
本人蔡志娟参加“2017年下半年天津市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考单位为天津市肢体残疾康复中心招聘总数为6人,笔试面试总成绩为68.03(总成绩排名第三),最终进入体检阶段。由于体检前查出怀孕,体检时医生不给照胸透,单位以没有照胸透为由拒绝入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规定国家和天津市的就业方针是:政府促进就业,目前单位拒绝怀孕考生入职,严重违背国家和天津市就业方针!
2.2003年人事部下发了如下通知: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目前这一通知还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挂着)里第二项第5条明确写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该单位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
3.单位明知道孕妇不能做胸透,仍旧以没有照胸透为由拒绝入职,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孕妇必须做胸透。该单位做法是在刁难歧视考生!
就业问题关系到所有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如果国家事业单位都不接收怀孕考生,还有什么单位愿意接收怀孕人员?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无论从国家制度还是从情理上,我都可以正常入职,现在单位拒绝执行国家制度!实在是胆大妄为!
本人联系方式是:13920616418,请求能做主的联系我,帮帮我,帮帮失去工作的孕妇!谢谢大家(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规定国家和天津市的就业方针是:政府促进就业,目前单位拒绝怀孕考生入职,严重违背国家和天津市就业方针!
2.2003年人事部下发了如下通知: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目前这一通知还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挂着)里第二项第5条明确写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该单位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
3.单位明知道孕妇不能做胸透,仍旧以没有照胸透为由拒绝入职,同时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孕妇必须做胸透。该单位做法是在刁难歧视考生!
就业问题关系到所有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如果国家事业单位都不接收怀孕考生,还有什么单位愿意接收怀孕人员?公平何在?正义何在?
无论从国家制度还是从情理上,我都可以正常入职,现在单位拒绝执行国家制度!实在是胆大妄为!
本人联系方式是:13920616418,请求能做主的联系我,帮帮我,帮帮失去工作的孕妇!谢谢大家(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作者:无辜冤民 回复时间:2018-01-19 09:11:14
恳请网站工作人员不要妄议中央,多一点正义和良知不要删帖和封杀用户,因为每个案件,即是当事人的,也是全社会的,每个案的发生、发展、结局,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命运,也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所有国人的命运,案件能否公正及时依法处理,最真实反映出民主法治进展的程度和体现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的决心。
作者:无辜冤民 回复时间:2018-01-22 16:10:22
一个侵财和霸道的违法案件,牵出一个无法无天的******员、一个流氓耍赖的法院院长、一个玩忽职守的检察院院长、一个损害司法权威的政法委书记、一个欺软怕恶的纪委书记、一个形同虚设的人大 。是法律法规存在缺陷还是****重灾区?期待最高法、最高检、中央政法委和中纪委全国人大给一个说法!
作者:无辜冤民 回复时间:2018-01-25 12:42:17
当初以为法院****,没想到检察院也****,谁知道政法委更****,更没想到十八大后广西桂林全州三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还是这样****!中央要是不加大对该地区的反腐力度,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必将成为老百姓的梦想!
作者:sifangfhm 回复时间:2018-01-27 10:17:51
关注支持!
作者:无辜冤民 回复时间:2018-01-30 17:07:27
投诉难,举报难,信访难,起诉又难,申诉更难,涉法涉诉更艰难!一级推一级!上级推下级!上级监督下级!成上级庇护下级!一届推一届!上届推下届!下届庇护上届!老百姓维权比登天还难!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一系列精神在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简直一纸空文,全州县的法院、检察院、政法委是一个****集团,简直是给党中央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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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lgym223456 回复时间:2018-01-31 00:38:31
顶顶顶 回复我
作者:无辜冤民 回复时间:2018-02-19 15:43:39
2004年我村共产党员胡纯阳以办养猪场为由多次在村公所书记唐解仔家款待相关领导,12月20日获得庙头镇国土资源所颁发临地证字(2004)115号《临时用地许可证》批地813平方米。胡纯阳趁我只身一人(单亲家庭)在广东做工带三个小孩读书不在家时将我房屋门前长二十六米,高两米用石头建成的护坡整体拆除建养猪场围墙墙脚(猪场从建成后根本没养猪,其真正目的是霸占耕田)。我亲属向村镇部门反映,村公所书记唐解仔到场后故意将事件搅浑,而国土所工作人员在明知发生纠纷都不予以纠正。致使我的财产(长二十六米,高两米的护坡)和出入道路被侵占,房屋排水口被砌死【证据1:相片】。胡纯阳将90米长,高度为4米的单红砖砌成的围墙建在出入的道路上。给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很大威胁和损失。
我于2005年起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全州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8月29日(从广东第6次回全州近俩个月我和小孩并睡在国土局门口时将近开学时)才作出关于撤销胡纯阳持有的临地证字(2004)115号《临时用地许可证》的决定【证据2】。
撤证近两年没有拆除违法建筑返还我的财产和还路于民。向国土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及法院提起诉讼后, 2008年3月14日全州县国土资源局给胡纯阳下发全国土资罚决字[2007]第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3】,要求胡纯阳在十五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由于胡纯阳未履行本处罚决定,2008年7月9日全州县国土资源局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交全国土资字(2008)第10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008)全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证据4】,准予执行申请人全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全国土资罚决字『2007』第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9年5月4日全州县国土资源局向全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全执字第08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证据5】决定立案执行。 此案件一直都没执行,2010年胡纯阳将违法彩砂的资金又故意在靠近围墙边建起三层楼房,我多次找到执行局局长蒋文荣询问都遭到扯皮推诿和恐吓。为此案件我从广东工作地往返广西50多次,耽误500多天,给我和小孩身心健康、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和影响,并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已失业想回家发展农业,可是房屋无路出入,下雨房屋的水无法排出,2010年村道铺水泥路和2011年田园化修路由于此路段存在纠纷无法铺水泥路(证据14)。在家亲属及自己遭到各种手段的报复和恐吓。 现请求政府有关权威部门介入调查此案给党和人民一个交代,还法律一个尊严,别让依法治国成为空话和套话!
我于2005年起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全州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8月29日(从广东第6次回全州近俩个月我和小孩并睡在国土局门口时将近开学时)才作出关于撤销胡纯阳持有的临地证字(2004)115号《临时用地许可证》的决定【证据2】。
撤证近两年没有拆除违法建筑返还我的财产和还路于民。向国土局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及法院提起诉讼后, 2008年3月14日全州县国土资源局给胡纯阳下发全国土资罚决字[2007]第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3】,要求胡纯阳在十五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由于胡纯阳未履行本处罚决定,2008年7月9日全州县国土资源局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交全国土资字(2008)第10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2008)全行审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证据4】,准予执行申请人全州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全国土资罚决字『2007』第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9年5月4日全州县国土资源局向全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全执字第08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证据5】决定立案执行。 此案件一直都没执行,2010年胡纯阳将违法彩砂的资金又故意在靠近围墙边建起三层楼房,我多次找到执行局局长蒋文荣询问都遭到扯皮推诿和恐吓。为此案件我从广东工作地往返广西50多次,耽误500多天,给我和小孩身心健康、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和影响,并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已失业想回家发展农业,可是房屋无路出入,下雨房屋的水无法排出,2010年村道铺水泥路和2011年田园化修路由于此路段存在纠纷无法铺水泥路(证据14)。在家亲属及自己遭到各种手段的报复和恐吓。 现请求政府有关权威部门介入调查此案给党和人民一个交代,还法律一个尊严,别让依法治国成为空话和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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